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綠色電力的“電子身份證”,用以證明與核算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和使用。當前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荷蘭、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均已實行了綠證交易制度。2017年7月1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運營的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正式啟動了綠證的自愿認購機制。
與國際綠證制度項下促進企業完成強制配額指標、履行企業或個人社會責任等主要動因不同,我國綠證制度的出臺,除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保障我國在《巴黎協定》下所承諾的到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和20%左右的目標外,還有為緩解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的重要政策原因。
從統計數據來看,綠證交易自啟動至今,認購率較低,市場交易并不活躍,這與我國綠證制度出臺的政策背景及制度本身的設計存在密切關系。不過,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進入考核階段,以及越來越多加入RE100倡議的國內企業為了實現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承諾而選擇采購綠電,我們認為未來綠證交易的走勢將從買方市場逐步轉向賣方市場,并逐步形成良性的供需平衡關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我國綠證的官方定義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簡單來說,綠證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收益的憑證,其確認了證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并記錄了該部分的上網電量來自我國的哪個特定的陸上風電站或光伏集中式電站。
根據132號文,綠證實行自愿認購制度,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兩種方式進行確認。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都可以作為綠證的買方。風電、光伏企業出售綠證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132號文出臺的初衷是解決光伏及風電項目,特別是已進入前七批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光伏與風電項目的資金壓力。由于光伏和風電項目的補貼資金在短期內無法全額落實到位,如果待補貼電量對應的綠證能夠成功售出,且價格貼近補貼,那么項目業主可以通過綠證交易迅速回款,優化現金流,降低企業的財務成本。對政府而言,綠證自愿認購制度這一市場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國家財政補貼壓力及當前補貼拖欠的情形。此外,綠證的自愿認購機制也可為后續的綠證強制交易積累相應經驗、奠定一定的基礎。
就綠證的買賣方資格、交易方式、定價方式、申請及交易流程等,我國業已建立了一套完整機制,在此不做贅述。但綠證制度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我國綠證制度出臺的初衷并非僅在于與國際接軌,而是旨在解決新能源補貼政策的執行困境。當前,我國綠證制度尚未成熟,綠證的簽發和交易存在一定問題,其經濟和社會效用也因此受到一定制約。但是,隨著國內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的推動、平價低價項目開放綠證交易、跨國企業及境內大型企業對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倡議的支持,我們有理由相信綠證制度將趨于完善,綠證交易將快速增長,我國將真正迎來“綠證時代”。